《东方花园业主状告南山城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本报多次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中级法院于上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同时撤销南山城管局此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该局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判决作出后,这起因举报违建引发的“民告官”案已尘埃落定,但这一事件本身却并未画上句号。日前,南山法院对相关的一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2个月,另一被告人许某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同时两被告赔偿受害人曾女士医药费、衣服损失费3500余元。
屡遭投诉闯入邻居家报复
许某梅与许某铭系姐弟关系,许某梅是南山城管局被诉的行政案中涉及的华侨城东方花园G6栋别墅的业主。经南山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底,许某梅重建其G6栋别墅,其邻居东方花园G20栋别墅的业主陈先生和曾女士夫妇多次就G6栋别墅的重建问题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两家因此产生矛盾。2008年10月7日上午,在得知因邻居投诉导致别墅被有关执法部门要求停工后,许某梅和许某铭的母亲陈某来到G20栋别墅门前,当时曾女士独自在家。因院门上锁,陈某边按门铃边摇晃曾女士家的铁门,随后许某梅来到曾女士家门前和陈某一起摇晃铁门。不久,许某铭及其叫来帮忙的吴某及几名保安员也赶到G20栋别墅前。吴某、许某铭、许某梅、陈某及吴某叫来的保安员等人拉开铁门进入曾女士家的庭院后,与被害人曾女士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曾女士的上衣被撕破,陈某摔倒在地,许某铭见状即上前用脚踹被害人曾女士,其想上前继续殴打被害人时被拉住。许某梅将许某铭、吴某及吴某叫来的保安员劝出别墅门外,她与母亲陈某继续留在院内,许某梅上前与被害人曾女士发生拉扯。随后不久,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和许某梅也为轻微伤。事发后,曾女士到南山区人民医院就诊,总计花费3000余元。
一被告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南山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铭未经被害人许可,伙同他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方式、被害人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对被告人许某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梅虽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宅并与被害人发生拉扯,但考虑到其为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曾积极劝说许某铭等人离开被害人的住宅,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案发后其也主动表示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属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认为量刑太轻申请抗诉
对于南山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被害人曾女士及其丈夫陈先生均表示难以接受,他们在接到判决的第一时间就委托律师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陈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们家安装有监控录像,完整地录下了整个事发过程。根据录像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许某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其无罪是错误的。“从录像资料上看,吴某等人是许某梅带领至我家的。她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砸烂我家门锁,带领10多名社会人员冲进我家,对我进行殴打,撕烂我胸部衣服,对我进行侮辱,致使我头部一处流血,三处血肿,肘部流血,后背、腰部等处软组织受伤,其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判处。”曾女士这样告诉记者。她同时认为,另一被告许某铭被判处2个月拘役,量刑也太轻。
“我们已经向南山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目前正在等待答复。”陈先生最后这样告诉记者。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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