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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构建刑事诉讼制度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关涉方方面面,动一发而牵全身。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关涉到公民权利保护特别是人权保障的实现。9月20日至21日,在江西井冈山召开的刑事诉讼法学2008年年会上,约两百名理论界学者与实务界专家,在


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就当前刑诉法再修改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热烈的研讨。现将会议观点撷要刊登,以飨读者。会议综述焦点一:刑事诉讼制度如何科学构建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近30年之际,对30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梳理与审视,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上,有学者认为,1978年之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奉行的是一切为了并服从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一元目的论,1978年之后,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等各种二元甚至多元刑事诉讼目的论。其中,“保障人权”诉讼观念的树立,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开辟了新的视角,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刑事诉讼制度应包括严密的公权力制约机制与完善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体系、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以被追诉人为核心等等。

  在刑事诉讼的构造上,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控诉方与被告方是诉讼的两造,是讼争的两方,两者之间是天然的对立关系,争议的解决需要控辩裁三方在诉讼中保持理想的格局,树立审判的权威。要在“诉”的理论主线指引下,坚决贯彻控审分离,落实不告不理,理顺控诉与审判的关系,并通过相关的改革予以实施和保障。还有学者提出,改造我国现行“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关键在于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也有学者认为,控辩合作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与建立高效刑事司法制度之下,控辩关系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理性的、当然的模式。控辩对抗的前提必须是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和司法成本的高昂投入,包括辩方(被追诉人)时间、精力、物质的耗费,结果必然是诉讼效率的降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刑事司法视野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化,而刑事司法资源的增长,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都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下,有效解决刑事司法视野中日益增多的问题,控制犯罪的恶化,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平衡,成为刑事司法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控辩关系,不断地从控辩平等对抗一步步走向控辩平等合作,如强制措施之同意行为(司法令状主义)、有条件的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等等,都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合作的模式。

  还有学者主张,从全球范围内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对抗式模式和与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审问式模式都在朝着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向发展,两种模式在不断混合进行、交融。事实上,不顾文化土壤等差异进行所谓“先进”的制度移植是有前车之鉴的,例如,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因既丢掉自己寻求事实真相的诉讼传统,又未能达到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目的,在实践十几年后被证明彻底失败。就我国的司法改革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围绕公正、高效、权威三大目标进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

  在刑事诉讼的构建方法上,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科学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关涉刑事诉讼本身之外,还涉及宪政体制、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所难以承载的,因此,应以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其构建,并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建设。

  焦点二:关于检察权如何优化配置

  在我国,司法职权的配置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内部关系的调整。司法权如何优化配置,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刑事检察制度改革,更是备受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

  有专家认为,现阶段我国法治的现实是,在三大权力中,警察权是急需约束的权力,而检察权与审判权都是需要“扶持”的权力。其中,检察监督权关涉宪法制度,应在保留检察监督权的前提下,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调整监督的方向。检察监督应当有所侧重,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具体而言,应当强化监督。

  还有专家认为,应当在符合诉讼规律和检察权的职能配置的前提下,对刑事检察权之诉讼职能作适当的扩展:一是检察官享有不起诉的裁量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予以适度扩展,既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教育,也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符合构筑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二是增设检察权之量刑

  建议权,不仅有利于深化庭审方式的改革,强化法庭辩论的抗辩性,也可以有效保障法官公正裁判案件,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三是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应当对现行侦诉和检警关系进行修改,按照侦诉一体或检警一体的模式改革侦查程序,建立以担负职能的检察机关为核心的侦诉体制,以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侦查指挥权为基点,实行公诉统帅侦查。

  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关系上,也有专家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从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层面上讲,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存在冲突与对抗。对于检察业务,应当贯彻法定主义,规定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严格防范上级的不当干预;对于检察行政事务,应当贯彻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原则。当然,为了防止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所带来的弊端,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

  焦点三:关于侦查权如何优化配置

  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是十分重要的诉讼职能,是其他刑事职权运作的基础,且较之于其他的诉讼职权,侦查权与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联系最为密切。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刑事侦查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有:在侦查机关内部配置比较散乱,不够科学,为此,(1)应顺应侦查专业化发展趋势,整合侦查机关内部侦查权配置;(2)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体制———应当改革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侦查的审查制度,将地(市)和基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权改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这种改革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格局,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3)准确定位检察权,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确立检察引导侦查同步监督机制。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程序、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4)改革完善侦查程序,加强规范化建设。如进一步完善立案前调查程序、建立与职务犯罪关联的犯罪并案侦查制度、建立特别侦查程序、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立重大案件录音录像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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