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网络使用者比网络提供者所实施的犯罪种类更多、总量更大的趋势。网络提供者,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无论是一级网还是二级子网服务供应商;网络使用者包括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和互联网用户。虽然从理论上看,网络提供者具有实施上述几乎所有网上犯罪的能力,但就基本情理看,实施上述多类犯罪一般不符合其作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宗旨。从数量上看,大量的网上犯罪,还为网络使用者所实施。然而,毋庸讳言,网络提供者一旦实施网上犯罪行为,就可能具有较之网络使用者大得多的破坏力。例如网络提供者可关闭某一方甚至某一国的局部乃至全部网站;破坏某一方甚至某一国的局部甚至全部网络通道。
6、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居先的趋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显示,截止1999年6月,国内共有互联网用户400万,是香港的4倍,1999年底达700万;2000年初达900万。到2002年我国上网人数将紧随美国、德国之后,位居全球第三,达3200多万,而美国在1999年已达9400万。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所带来的无限的商机和隐伏在商机之后的犯罪的增多。例如仅以我国香港特区的网上犯罪举例便可见一斑。1998年,香港的网上犯罪仅38起;1999年猛地扩大了7倍多,达296起。其中,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的犯罪由1998年的13起增至218起;发送淫秽物品的犯罪由13起增至32起;互联网购物诈骗由1起增至17起。可见,从比例关系看,网上犯罪的增幅远比网民的增幅比例高得多。
就我国总体情况看,由于计算机网络化程度在我国尚不高,因而眼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我国尚低于线外犯罪总量。但从趋势上看,随着国家科技的日益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进一步智能化、网络化,网上犯罪的总量最终将超过线外犯罪总量。据美国印第安那州韦恩(Wayne)大学的约瑟夫。阿尔比里(Joseph Albini)预言:“到2000年时,90%多的有组织犯罪是由那些高水平的计算机罪犯完成的。他们利用高科技的手段,通过大众媒体进行犯罪。从而使他们从普通的犯罪分子转化成一个影响力极大的超级罪犯。”
7、网上信息战争趋势 战争罪、侵略罪、灭种罪等,均属“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依据国际公约确定为犯罪、应予刑罚惩罚”的国际犯罪行为。[20] 国际犯罪与一般内国犯罪不同的是,其犯罪主体不仅囿于一般个人或团体,还可能是整个国家。
战争罪、侵略罪本是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未来新世纪的战争虽难免荷枪实弹的面对面的武器较量,但是,鉴于新世纪中,不仅仅美国、全球均在步入由计算机网络控制国家的财政系统、经济系统、交通运输系统、能源系统、行政乃至整个国防系统的时代。因而,在此信息时代中,敌对双方仅须信息战争即可使对方国防瘫痪、能源中断、交通失序、财政紊乱、经济崩溃。基于此,假定作为侵略一方的国家,悍然进入国际互联网,通过计算机热线和卫星截断另方通讯,植入足以使计算机系统紊乱的病毒或足以“刺杀”对方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小虫”甚至“特洛伊木马”式的计算机逻辑炸弹-并通过因特网或遥控装置致对方核动力工厂熔化、永久性国民防御设施毁损、全国通信、能源中断、政府指挥失灵、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等,显然,这种通过因特网发动的侵略战争行径,乃是假手人类文明成果对人类文明的致命扼杀与摧毁。而这种今天听来还“耸人听闻”的信息战争,明天可能成为摧毁人类文明的现实,因而,它理当引起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充分警惕和防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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