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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17)
www.110.com 2010-07-15 09:46

  据此,专家们相信,这次判决等于向那些网络色情作品发行者发出了明确的警告:即使你们的服务器设在英国以外,你们的行为仍然触犯了英国法律;表明在Internet上也是“有法制的”。专家们还相信,哈迪法官的判决将对打击Internet犯罪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基于因特网和大型网络上的犯罪活动均将遭到沉重打击。

  我们认为,英国法官的这次判决,不仅在英国法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应当及于全球的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各国应当强化对此类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以便更加卓有成效地惩治此类犯罪。

  在国内,如前所述,河南警方已于1999年底破获了一起网上传播黄毒案件,对在淫秽网页上先后发布了万余张淫秽图片、百余部色情小说的作案人何××、杨×的审判,将是国内互联网上此类案件的首次判例。

  将英国法官与中国法官所审理的案件性质相比,前者所审理的行为及其结果地不同:行为地在美国,案发结果地却在英国;后者却属行为与案发结果地都在中国。因而作为判例,前者比之后者,对刑法空间效力管辖原则的突破,有着更加切实的指导意义。

  3、网上犯罪的立法完善 在此新旧世纪之交,随着第五空间犯罪比例的扩大,立法机关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难题。

  第一, 网络立法的建立健全

  据报载,国际互联网的发明人之一罗伯特。卡约曾提出了对所有因特网用户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言,主张对所有获得上网帐号者,均需先行一定阶段的入网行为规范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令信息高速公路上的冲浪者象公路上的司机一样承担起责任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上网伤害别人或为别人所伤害。

  我们认为,这一立法建言,长远看来,有其推广、应用价值。但眼下就推广、应用于我国还缺乏可行性。原因有二:一是国内网民数量的迅速扩大及其异常庞大,令我国政府难以组织起相应庞大且愈来愈大的培训队伍,而如为此耽延了民众上网,又不利于我国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旨趣的扩大,因而殊不可取;其次,现今网站上有许多免费上网服务,此类服务既毋需交费、也毋需办理其他任何网外登记手续,只要申请人成为其网站会员即自动取得一定时间内的上网资格。因而培训发照的事宜也难于操作。假如以立法形式简单地禁止免费上网服务,又会有碍网站的竞争和发展,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仍不可取。

  为此,当前在我国,建立相对完善的涉及民事、刑事、知识产权等实体法律规范的网络立法至关重要。目前,由于因特网络发展异常迅速,各国均未来得及规制出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则该虚拟空间的法律秩序,相比之下,美国的网络法相对“完善”并渐成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时参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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