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线侮辱、诽谤 指利用因特网散布严重毁损公民个人名誉或声誉的犯罪行径,主要表现为在因特网上指名道性地侮辱或诽谤特定的他人、情节严重、致法定后果者。当然,要达致犯罪程度而非民事上的侮辱、诽谤,起码应具有广泛的“扩散”行为。因而但凡通过因特网侮辱、诽谤他人者,仅往特定的他人的Email邮箱中散发中伤他人的电子邮件,还不足以构成侮辱或诽谤犯罪。要构成网上侮辱、诽谤犯罪,除特定结果外,行为方式可为以下任意一种:
其一,除被中伤之“他人”外,还向其他特定、不特定的人的电子邮箱中散发了此类侮辱、诽谤特定“他人”的电子邮件;
其二,直接通过行为人自设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公然侮辱、诽谤特定的他人;
其三,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恶意侮辱、诽谤特定的他人。例如,据报载,一位女士曾投诉公安机关,称其前男友竟然利用BBS(网站)作为“大字报”,在网上辱骂她,其语言污秽,不堪入目。[14] 此类行为如达到刑法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可直接适用现行刑法第246条按侮辱罪定罪量刑。
(10)网上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经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网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其一,以网上解码、修改指令等手段,通过因特网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获他人商业秘密;其二,通过网站或电子邮箱在线披露、使用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网上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实践中,此类犯罪以第一种网上作案方式更加常见。例如上海就有两个黑客成功地接通了上海证交所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并阅读到上海证交所的有关商业档案,从而构成对上海证交所商业秘密的侵犯。
(11)网上组织邪教组织 当今世界各国之邪教组织,无不以宣传在世教主为“神”、世界末日行将来临之类妖言邪说,作为其吸纳信众、发展组织的理论基础。据此,纵贯全球的因特网无疑是邪教组织建立宣传站点、扩充信众的最佳空间。因而尽管邪教头头们一方面竭力宣扬自己是法力无边的“神身”;另方面又不靠自己的“神力”、偏要靠其百般诋毁的现代科技力量将自己送上“神天”,于是网上扩充邪教组织,成为邪教头头们扩充实力的称手工具。他们往往以向因特网中的个人电子邮箱发送种种密文,作为该组织内外联系、活动包括发展信徒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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