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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判死刑是误读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对有关复核的相关问题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近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四起已核准死刑的刑事案件,分别是李树木杀人案,杀害出租车司机的余茂鸽抢劫案,杀害10岁儿童人质的赵贵勇绑架案,致一人死亡、一人的刘世林强奸、抢劫案。这四起案件是随意公布的吗,换句话说,为什么选择这几起案件公布?

    高贵君:第一批公布的四起案件,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必须严惩的行为。最高法院经过严格的复核程序,及时核准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死刑,就是表明了严惩重大刑事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没有变化。只有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才能保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宁。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看法,设立死刑复核程序后,死刑会大量减少,会不会出现该判死刑的也不判死刑了呢?

    高贵君: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变化,适用死刑的标准没有变化。不会因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这一程序的改变,而影响实体法的适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不会因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而有任何变化。该判死刑的还要判处死刑,只是程序更严谨了,裁判标准统一了。案件质量更高了。

    记者:目前有一种说法,对于因宅基地纠纷、邻里矛盾、债务合同、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不判死刑,这种看法正确吗?

    高贵君:邻里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判死刑是一种误读。同事、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及他人甚至无辜者的生命,造成十分严重后果的,也必须依法惩处。例如,一个案件中,犯罪分子用纵火的手段,烧死了与他只是有些工作中嫌隙的同事及其妻子,这种预谋、蓄意杀人犯罪,又没有任何法定的从宽的理由,依法核准这样的罪犯死刑,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不要以为,同事、邻里产生纠纷就可以大开杀戒。毫无疑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严重犯罪,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该依法从宽处理的必须依法从宽处理。这对瓦解犯罪,减少、化解消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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