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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www.110.com 2010-07-22 10:49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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