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刑法对淫秽物品的概念的具体确定,一方面是为了给我们每个公民提供一个如何识别淫秽物品的标准,以便我们能清楚区分和自觉地抵制淫秽物品。也会提醒那些从事这方面创作的人,要注意加强宏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不要渲染不健康的东西,特别是不能制作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淫秽物品,以免触犯刑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司法机关提供一个明确的定义,以便更加科学、准确地审理这种案件。其中“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含义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比如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描写。而“露骨宣扬色情”则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人的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文字和画面。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包括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这些作品有助于医学科学和艺术事业的研究和发展,是不可缺少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类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此外,有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这里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并不是指所有的文学作品,而是特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同时也包含有对性行为、色情等内容的描绘的文学、艺术作品。如中国古典小说《金瓶梅》不仅在文学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而且在今天看来仍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是人类文化的遗产。对这类作品本身虽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对这类作品的复制、贩卖、传播仍应加以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不能任其传播。因为其间必然也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属于糟粕的东西,对于鉴赏能力不同的人来说,还是应当有区别的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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