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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杨某涉嫌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4)
www.110.com 2010-07-07 17:01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8日起执行至2006年1月27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曾智峰的违法所得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的违法所得2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军

  代理审判员 张国辉

  代理审判员 羊大雄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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