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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质证制度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8 10:32


     第三、加强辩方律师的取证权。可以考虑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落实现行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对于会见权,刑诉法 以及有关解释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在实践中的运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法律规定了却不执行,那再好的法律也就等于一张白纸。律师在场权 也是取证和预防控方非法取证的重要手段。二是增设强化律师取证权的措施,如设置证据保全制度 ,对那些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保全措施予以收集、保存。又如设置律师取证申请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而不愿配合律师取证的有关人员,可以通过 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方法来收集证据 。
    第四、增设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资格,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无正当的理由 拒不出庭的则有可能被强制出庭、罚款、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刑罚 ,即强制出庭制度。对于因作证而使其本人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等可能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国家及时有效地保护,即证人保护制度。此外,对于因作证使其财产 上利益遭到损失的,如误工费、交通费、奖金等,国家应给予足额的补偿,即经济补偿制度。
    第五、具体规定质证规则。如同做游戏需要遵守一定 的游戏规则一样,进行质证也必须遵守一些行为规则。笔者建议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增设质证规则,考虑到人证与物证的不同特点而设置不同的行为规则:比如, 对人证应当规定传闻规则、意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和排除非法人证规则等。对物证应当规定最佳证据规则和非法排除规则等。
    综上所述,质证制度作为庭审核心制度之一,它的健全与有效运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有待于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等素质的提高,也有赖于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只有这样,我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万选才系武汉大学在读法学博士生;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罗祥远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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