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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海洛因400克未判死刑--------贩卖毒品案一审辩(3)
www.110.com 2010-07-08 13:31

8、魏贵财供述说是黄贵生主动通知他来福州参加贩毒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魏贵财妻子吴秀姬的证言,魏贵财在来福州之前已清楚地告诉其妻子吴秀姬,准备到福州找谢健而不是找黄贵生。况且,根据黄贵生及谢健在侦查阶段及庭审的供述,均供述魏贵财是魏贵旺(小魏)叫来的。该二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而魏贵旺又系魏贵财的胞兄,不排除魏贵财有包庇其兄而故意诬陷黄贵生的可能。
9、黄贵生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幕后指使者吴木兴、魏贵旺进行积极检举。
五、2005年5月19日黄贵生和谢健到货运站领取海洛因200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司法考试刑法教材的编写者)的意见即刑法界通说: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以出卖目的将毒品交付给他人,他人取得占有。辩护人认为“卖”才是贩卖主要之义,只有将购买的毒品卖出时,才是真正完成了贩卖的整个行为,才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其次,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第三,如果买了毒品即为既遂,那毒犯在买后悔改不卖出即无法构成犯罪中止,对鼓励犯罪中止不利,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具体到本案,由于2005年5月19日黄贵生和谢健到货运站领取海洛因200克后立即被侦查机关控制,未能卖出,即未将毒品交付买方被买方取得占有。因此,黄贵生的该行为仅构成犯罪未遂。
六、5月19日查获的海洛因纯度较低,且未流失到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量刑。
1、5月19日查获的海洛因纯度仅为27.6%,纯度较低(国际公认的标准为25%),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鉴于侦查机关早已对本案立案侦查,2005年5月19日黄贵生和谢健到货运站领取海洛因200克的举动已处于侦查机关的严格控制之下,该毒品客观上已不存在流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同理,黄贵生等人卖给福安刘振全的40克海洛因也早已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最终也未流向社会扩散。由于上述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大减少。与毒品在社会上广泛扩散相比,孰重孰轻显而易见。那么,在量刑上,就应当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部分犯罪证据不足,贩卖毒品数量有误情形,且黄贵生属于从犯及犯罪未遂,贩卖的海洛因纯度较低,且未全部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谢谢!
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饶俊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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