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清诉叶县工商局行政侵权赔偿案(4)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和扣留没收销售薯干款期间的利息部分, 按照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不应赔偿。原告按自己经营薯干利润推算自己的误工损失,按销售货款作为贷款的利息来累计被没收款的损失,这些均属可能取得的 利益,而非既得利益,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行政 诉讼的双重目的。
相关文章
- ·孙洪飞诉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案
- ·宝丰县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 ·李献富诉宝丰县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 ·浙江义乌工商用行政合同治理商标侵权
- ·环保局行政处理案件——析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
- ·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 ·刘传宝诉福安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
- ·陈礼增等诉宁化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行政侵权赔偿
- ·陈为民、林金妹申请平潭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 ·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 ·"藏秘排油茶"广告引发行政案 工商局被诉不作为
- ·邵秀兰诉焦作市解放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侵权赔偿
- ·周春初等1770农户诉茅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行政行政赔偿案
- ·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 ·偃师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案
- ·营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国家行政赔偿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