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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10”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案情]

原告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座落在登封市唐庄乡范家门村,2004年9月23日取得登封市工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及 方式为青石开采、加工、销售。2004年9月取得登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0.0925平方公里。2004年9月13日下午,原告登 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工作人员丁玉州以周围群众开采其矿区内青石为由,在通往矿区内道路上拦截私自开采及运输的采石户,致使开采户及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双方 发生严重争执,原告即拨打110报警。登封市公安局接警后即指令唐庄派出所出警。唐庄派出所即派工作人员赶往事发地点。到现场后,发现原告的一辆桑塔纳轿 车已被群众砸坏,办公物品也被群众打砸损坏。唐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同当地村委干部经做群众工作,疏散了大量群众,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同日,登封市公安局唐 庄派出所以“刑事案件登记”受理初查,2004年12月29日,登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决定对“损坏公私财物”一案 立案侦查。2004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行政不行为为由诉于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因开采运输青石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的车辆及办公用品被损坏,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工作人员 直到了事发现场,并于同日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初查,同时,针对农村偏远山区110的出警时间,法律法规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 被告行政不行为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一、如何理解公安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单位,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又负有相应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众所周知,行政职权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和私 人权力不同,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自由处分和放弃。行政职权同时又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该职责必须履行,否则就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也就是说,负有法定职 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是违法失职行为。行政机关的职责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的可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中引申出来。

当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要求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那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已经将保护人身权的公共权力规定给了我国的公安机 关,保护人身权成为公安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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