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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10”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2)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行政机关不发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拒绝履行;另一种是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 定期限内或无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作任何拒绝或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消极的不作为。

行政机关不发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实现;另一种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 权造成实际损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条第1款第5项将该种行为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有必要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如果已经造成实际损害,行政机关继续 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

二、如何理解出警时间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 等情况并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据此,河南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处警人员的出警时限为“城市市区5分钟内, 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聚居区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可以看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 则》中所指的“处警时限”同样笼统。“5分钟”“10分钟”的计算方法是从报警人报警开始的时间计算还是报警完毕时计算?或者是以110接警中心拨打电话 指令民警出警通话开始的时间计算还是以通话结束的时间计算?也许很多人并未认真研究其中的计算方法,或者也有人认为这并不重要。但是,案件发生后,尤其是 当事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较起真来,往往以拨打第一个报警电话的开始时间计算“5分钟”“10分钟”。事实上确实很多案 件发生时,民警多一分一秒到达现场,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的损害程度就不一样。因此,处警时间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公安110的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以110报警台为指挥中心,巡逻大队(有的地方称110出警队)、派出所为一线处警单位。110报警台接到报警后, 必须填写“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完整地记载报警时间、发案时间、地点和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财产的损害状况,110报警台在接警、 登记完毕后,还必须转警,把报警记载的内容转述给巡逻大队或派出所等一线处警单位,处警单位在接到110报警台的指令后,根据案情的需要,还须组织相应的 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在这几个环节中,无论是110报警台接警,还是转警都得花必要的时间,处警单位出警,也得花必要的组织准备时间,这样,以最快的效率计 算时间,从接警开始到民警出发,这其中的耗时都得4—5分钟。因此,单从字面上理解,《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 则》要求“处警人员(注意:并不是接警人员)必须做到:城市市区5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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