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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素华不服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播放淫秽录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案情」

    原告:徐素华,女,6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家住成都市西安中路36号附6号。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分局)。地址:成都市肖家村二巷6号。

    法定代表人:郑太棋,局长。

    1992年5月11日晚八点左右,徐素华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打令我要》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徐此时正坐在该茶铺门口)。同时,将播放工具G-30型录像机、VPAI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并于同月16日开具罚没电视机、录像机的收据。后经成都市公安局对《打令我要》录像带鉴定为淫秽录像。金牛分局于同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素华治安罚款二千元,并于同月2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徐素华,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6月13日以成公治申第0368号裁决,维持了原裁决。徐素华仍然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金牛分局认定《打令我要》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金牛分局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查扣行为所致的损失和停业期间的损失。被告金牛分局答辩称:《打令我要》录相带是经成都市公安局鉴定的淫秽录相,徐素华播放此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给予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对徐素华的治安行政处罚。

    「审判」

    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牛分局认定徐素华1992年5月11日20时左右,在其经营的“羽华茶馆”播放淫秽录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治安行政处罚正确。被告根据《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没收原告徐素华的财物,未向徐送达裁决书,系处罚程序有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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