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适用范围各异。因而,与之相连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也较为复杂。我国现行有效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范围一般为城市,但有三种不同的表述方法。一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如《城市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与此类似的还有《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二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与此类似的还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是适用于“城市”。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与此类似的还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除此之外,还有适用于“城市市区”的提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等。
笔者认为,“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城市”、“城市市区”的概念各不相同。因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也各异,应区别对待。①“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见《城市规划法》第3条第2款)。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且它的范围一般都是明确的(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既包括城市市区,也包括郊区,近郊区以及近郊区以外的规划控制区。其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如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就包括该市广陵区、维扬区的全部以及邗江区的一部分,总面积为460平方公里;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排斥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其范围亦是明确的;③“城市”,指的是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法》第3条第1款)。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第2.0.1条的解释,城市是一个区别于“乡村”的概念。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笔者认为,城市的范围应以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复为准,即设区的市,指的是城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和镇,指的是市(镇)区。目前,我国普遍实行市管县的体制,从行政上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实际上带有地区性质,其范围包括区和所属各县(市)。所以城市与城市行政区域(市域)又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④“城市市区”,在设有郊区的城市,是指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在不设郊区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城市市区”的概念与“城区”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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