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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规范应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局面。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修改拆迁条例。现行拆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能被废除,新的参考了许多专家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煵莅福牎泛糁欲出。

  可是我们以为,这是不够的,有关拆迁的规范,必须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亦即将条例改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理通过。

  旧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北京大学的5位学者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而本次条例修改、制订新条例主要集中在六大焦点,即一、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把公共利益界定成拆迁条例修改的第一焦点的确是极其正确的,频频发生的暴力拆迁、强迁的恶性事件几乎都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可是何谓公共利益呢?有时很难界定。

  相对公共利益的是商业利益。纯粹的商业利益很好办,开发商看上某块土地,除了从政府手里有偿受让土地外,必须征得该块土地上原有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如果他们中有任何一个合法所有人不同意,开发商就不得拆人家的房屋。道理很简单,买卖必须双方同意才能成立。过去的条例,如果与此不符,修改就是。

  问题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有时是纠缠一起。譬如地方政府为了改造棚户区,或者为了城市规划将某片地区改造为商业区,等等,这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再说,没有政府的城市规划,开发商能获得某一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吗?

  因此,即使从操作层面上说,征收和拆迁由政府出面主持为好。拆迁工作的核心其实是补偿。据说,现在新的条例已经规定,先补偿后拆迁。而补偿的核心是补偿的价位。

  通常,赔付一方总是尽量压低补偿费用。因为即使是政府工程,补偿的钱毕竟是公共财政。但也不是没有有意提高补偿费的,前几年楼市低谷时,有人采取过这种办法,为的是以公共财政来稳固中低端楼市,从而稳固整个楼市。当然,被征收、被拆迁人也难免有“狮子大开口”的。对此,已有专家提出,参照市场价,委托第三方评估定价。

  但事情至此并未完结,既然是征收、拆迁方和被征收、被拆迁方,总有谈不拢之事,一旦谈不拢,谁来当仲裁者、执法者?这就是时下许多拆迁纠纷的根源。

  无论是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过修改的新的可能马上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煵莅福牎罚都是规。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熂垂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牎O衷谡府如果作为拆迁的一方,那么它既是一方利益主体,又是执法者,还是仲裁者,显然对当事的另一方——被征收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是会酿成很多事故的,而且事实上已经酿出许多事故来了。

  因此我们建议,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煵莅福牎犯某伞豆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理通过。以后拆迁中一旦有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担当征收、拆迁矛盾的法律仲裁人和执法者。尽管目前中国的司法独立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但只要裁判员和运动员不是同一个人,哪怕他俩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紧密关系,情况多少还是会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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