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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4)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第四,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由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法律监督权,而不是基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因而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所必需。从起诉这一环节开始对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协助行政审判机关做好审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对行政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否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直接关系到该违法行为是否接受 ,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在案件受理后再进行监督,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行政诉讼实行事前的监督,以切实保障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实现。

   第五,检察机关采取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国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监督方式。在英国 ,英国的总检察长对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 ,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阻止令或作出确认判决;对于公民的告发,总检察长也可在审查后由公民以总检察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这方面的诉讼。如前所述 ,在德国,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兰检察院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要监督行政法律的实施,并要求提起这类案件的诉讼。检察官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参加进去。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第337条第 4款规定,如行政机关不同意检察长的抗议,检察长有权从这一决定通知在30天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参加诉讼。〔4〕

   除了上述三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还提出,检察机关应采取支持起诉方式。我们认为,支持起诉不应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由检察院支持当事人起诉,实际上是把民事诉讼法第15条确定的支持起诉的原则应用到行政诉讼法中来,支持起诉的实质是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有权实行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远远超过了社会监督的方式,因而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监督方式。〔5〕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实际部门对此认识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的行政案件实行全面的监督 ,有的同志则认为只能对一部分行政案件实行重点的监督,但对应当实行检察监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观点:(1)其中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参与的“重大个人权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应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便或不敢起诉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才属于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3)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三大类案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后果比较严重并且受害人又放弃诉权的行政案件;二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认为应当监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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