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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化——推动行政复议的制度变革(2)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法官就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受理,复议机关审查与法院审理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着重探讨了最终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方军处长和南开大学法律系赵正群教授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核心在于提供司法救济的选择权,我们的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违反入世承诺,所进行的制度变革,包括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自身的需要,而非世贸规则的要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杜宝忠副处长则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只管辖以贸易为核心的领域,其他的如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都非WTO规则所能涵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认为,现代崇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为理想的状态在于一律复议前置,同时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模式和力度,要依行政机关的性质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四、域外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介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过程的一环,作为救济程序的重要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无论是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都潜在着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的可能性。为此,就更有必要对域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实践予以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吕艳滨博士对日本和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分别加以梳理,其间他对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作了客观全面的评介,并对特色化的日本行政审判制度、日本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予以评介。他指出,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功之处,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方面进行了有意的制度创设,另一方面在于不断完善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其贯穿始终的一点便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博士则对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分别加以梳理,对复议的适用范围、复议机关、复议的提起、复议程序的进行、复议审查的范围、复议决定以及不服复议的起诉都做了详细介绍。

  五、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想

  从行政复议的制度建构和组织变革的角度上,许多学者都发表了精辟的见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冯军教授认为,提倡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强调在行政复议中增强司法的特征,从权力分立的角度看,机构要尽量独立,复议程序要公正、简洁、迅速。浙江大学法学院朱新力教授则从一种“动态的、积极的纠纷观”入手,指出行政复议应逐步向司法化逼近。

  还有学者指出了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建议引入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重构管辖体制。

  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层面,全国人大法工委许安标处长指出,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多样化,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来设计不同的程序,他认为应将行政复议程序分为严格程序、简易程序和书面程序三类。华东政法学院朱芒教授则认为探讨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就要关注其可能的路径,从目前看,提倡程序上的司法化,或许比从提倡组织上的司法化更有意义,因此要对具体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时的程序予以关注,例如是否采用“实质性证据”规则,是否引入了合议制审理的因素,等等。


  此外,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试拟稿)展开了讨论,发表了许多有见地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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