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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向何处去?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在《中国学研究立场分析——兼论法教义学立场之确立》一文中,王旭君继多种划分之后,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当下研究立场作出了深厚有力的划分:法政治学立场与法教义学立场。前者存在“尚未为实践和理论本身贡献出足够科学的知识体系”的局限;后者“虽然重要,但却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文章正欲通过分析这两大立场的内涵与特征来探求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生产过程的状况与问题,并为确立一种圆融了事实与规范、调适了规范与价值,徜徉在科学与政治之间的行政法学之教义学立场而鼓呼。并认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我国行政法学主流立场之辅助与补充的重要立场。”这是在行政法教义学弱小之下,相当歉抑的观点。行政法政治学强盛源远流长、行政法教义学孱弱早已如此,不如此措辞,又能怎样?或许在回答“中国行政法学向何处去?”之后,方见分晓!

  新中国成立前,标志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是几本现在还是基础读物的行政法学教材。白鹏飞、管欧等老一代学者因其对德、日等国行政法学的认知,编著的教材体系基本上是对这些国家行政法学体系的总结、介绍。虽然不敢说,这些著作的理论全部没有中国的实践基础,但也不能说就是中国行政法制实践的总结。所以说,自中国行政法学面世始,理论、制度与实务的互动就没有或者说很弱;可以说,在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滚滚历史洪流中,中国行政法学也自学习西方始!这种情况后来有了转变。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本行政法学教材是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这部教材除了王名扬老先生主编的“行政行为”一章源自法国行政行为理论外,其余的章节基本上是对当时实行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和政策的理论总结。这种总结不可能不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作用,如“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开和党企分开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赫然成为行政法学中的基本原则。新中国的行政法学就这样与行政管理(学)、政治(学)等行政管理、政治(学科)“剪不断、理还乱”的关联中起程了。

  行政法政治学从一开始也就由当时的研究环境、研究人员(知识结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哲学方法)决定了。接下来由于社会制度的转型、治国方略的转换、社会制度的需求,行政立法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地球人都知道,中国的行政立法也是一项政治事业。在立法过程中,老的正统理论无以提出应对新型社会形势的立法对策,新的外来理论难以另人轻易信服、接受。在新老中外的“交锋”中,既要讲政治又要立法,行政法政治学、“行政立法学”不可能不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流。

  1989年《》出台后,行政法律实务对行政法原理的需求,需要一种既非一一注释行政法条、又非宏大论述政治话语的学术活动。这种满足行政法律实务理论需求,提供可用于办案的原理、原则、标准和方法的行政法学研究,在中国行政法学史上分流而出。此类研究并不呼唤应当制定“行政XX法”,而是在肯定“行政XX法”的前提下、面对行政法律实务中难题,解释该法条文的含义、发现该法条文的缺陷、提供办理实务的原理和标准。这类研究的对象、目的、方法与行政法政治学、“行政立法学”的显然不同。此类原生态的本土研究,也可说笼统称之为“中国的行政法教义学。”据有限的了解,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不少师生在这方面“小而精”的成果较多。其中,胡建淼教授倡导的“中观行政法”主张行政法学研究既要顶天(为立法献计献策)、又要立地(为办案想方设法),可以认为是在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经过梳理,初步认为法政治学与法教义学,在面向社会的学术功能上,不存在主次、大小之分,但功能有别,前者重在制度改革、政治回应;后者重在理论建构、实务应用。在构建行政法学“科学”知识体系的层面,行政法教义学居于核心地位。这样认为不(全是)是基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原理,也是基于对法的认识、分类。汉语中“法”一词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法”既可以表示“规律、标准、方法、模式”,也可以用来指称具体的“规则、法律”等。或因如此,一直以来,人们没有明确区分是在政治的、立法的立场上进行“法外”的研究,还是在肯定“XX行政法”的立场上,进行“法内”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外去?”是一个宏大的“法外”话题,难以论述“法内”的问题。在法学方法论日益成为显学的当下,“中国行政法学向何处去?”就不能不进入“法内”的层面。)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则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x,法语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其二,西文中的lex、loi、gesetz、legge表示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根据这种分类,对观念、整体性法的研究与对实定、具体规则的研究,是没有高低主次之别的,一位理想的行政法学家在两个层面都应当有精深造诣。只不过,在某个社会特定时代,需要那个方面、那个方面弱就需要加强那个方面罢了。但不宜以加强研究后的结果,来肯定某个方面的研究立场就主要。这样既不符合划分的出发点,也不符合辩证法。月盈则亏、物极必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两个方面都“发展才是硬道理”。

  那么,中国行政法学之行政法政治学、行政法教义学是否要并驾齐驱呢?在本科时,曾问哲学教授崔先生:“在事物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外因与内因那个重要?”崔老答曰:“缺那个,那个就重要。”如果我没记错,中国行政法学向何处去,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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