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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公物的无知是行政法教研失败的标志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最近连续的写了一些关于行政公物(最狭义的行政公用公物)及其公物警察权保护的博文。但是屡屡推荐,管理员屡屡拒绝,理由是:没看懂。

  呜呼。前期,林来梵教授抛出一个臆造的所谓“菊花问题”,其主要核心就是行政公物制度,在法博上引起一片虚假的繁荣。我心中窃喜,同道者出矣!然而不久具销声匿迹。

  对行政公物的不重视是研究的失败。在大陆行政法中,乐于自我吹嘘的是“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将行政相对人纳入行政法学体系”,下大力去去研究的是行政行为;但是对于从梅耶那里沿袭了数百年的“行政公物”,却如寒蝉噤声。不错,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但是我们却不能用 “社会主义公有制”七个字,去代替所有的公有制和公产的具体制度。行政公物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必须,也有必要进行更为详尽的研究。

  对行政公物的物质是行政法教学失败的标志。在我所知道的大陆行政法教材中,朱维究的《一般行政法原理》,有梁凤云撰写的行政公产内容。当然,其中错误也是很严重的。另外从网上搜索,张树义的《行政法学》《行政法与》中含有行政公产的内容,但我没有见。相对于汗牛充栋的教材,这难道不太少了吗?

  袁宏曙主编的《行政法律关系研究》,是把物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的,而行政公物,又是物的一部分。尽管这本书大量抄袭的是民法的相关理论,对行政公物着墨不多,但是,毕竟认识到物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当今学者津津乐道“行政给付”,岂不知给付的客体,绝大部分是行政法上的公物啊!而我国对于公物的建设、公用开始、养护负担、警察权保护、公物责任诸多问题,几乎全都是空白。行政公物由立法进行特别保护,其中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主,这些权力,一般称为公物警察权。公物警察权区别与全部警察权的的特点就是,以相关的行政公物为客体,围绕防止损害和侵占行政公物进行行政执法。

  公物以及公物警察权,需要精细研究的盲点太多,三言两语说不清楚;我之所以推荐我的文章,也不是求名求利,无非是想引起诸位博友的兴趣,能够深入探讨,不要浅尝辄止。不过迄今位似乎只引起袁裕来等两位博友的兴趣,而管理员则要“考虑博友的阅读口味”加以拒绝。

  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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