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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4)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一)关于行政诉讼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出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一证,一举,一质,一认"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往往会感到一定的困难,因为行政诉讼证据比较复杂,法庭对一个或一组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并认证后,会出现所认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对己认证据又予以否定,则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及法官的权威性.这涉及到法官在法庭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标准,是采用标准,还是采信标准 有学者认为应当是采用标准.本文同意这一观点.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决定一个证据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是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如客观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等.而采信标准则是指证据能够作为确定案件真实的证据,是决定已采用的证据的证明价值的标准.采用标准并不等于采信标准,换言之,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可采信的证据,适格的证据不—定都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二)采用证据规则

  1,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2,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3,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4,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比如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在一定条件下传来证据可代替原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5,间接证据采用规则.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行政诉讼中,采用间接证据应注意:(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3)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是可采用的.

  (三)采信证据规则

  1,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法官按法定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说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即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以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也不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证明任务就无法完成,案件也无法审结.但是依行政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败诉.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而只是一种法律真实.当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达到了真实的程度,就应当认为达到了证明的标准.

  2,证据排除规则.(1)根据《规定》第30条的规定: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2)根据《解释》第31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3,具体采信规则.(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法庭可予采信;(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无足够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法庭应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采信;(3)法庭就针对某一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应综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所采信的证据的证明方向应是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反之就不能采信;(4)对经过举证,质证并当庭采用的证据,如果能够当庭采信的,可以当庭采信;当庭不能采信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

  法律参考:1,蔡小雪主编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马原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

  3,甘文主编的《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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