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它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一,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二,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 ,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2 ,立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由有关领导批准.
3 ,取证.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帐,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可以作为取证工作的一个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是指对上述个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运用听证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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