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平等原则作为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司法审查
渴求平等为人之天性。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平等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本质与核心要素,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特点。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然而,平等最易遭到侵蚀和破坏,受到不平等对待也最容易触动人类敏感的神经,产生强烈的挫折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凸现,贫富差距日趋悬殊,两极分化更加明显,城乡差距急剧扩大,而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对待,就业中普遍存在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以及地域歧视等问题逐渐演变成最大的民怨。由此而导致社会的摩擦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并成为媒介关注的焦点。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为权力、金钱、关系影响平等、公正执法的现象亦非常普遍,法律的普适性没有得到贯彻,执法恣意司空见惯,显然背离平等原则的要求。
实现平等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在行政法中确认平等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与具体化,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从这一基本目标出发,为实现公民的平等权,政府就负有促进与保障的义务。随着《》、《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已逐步在行政法领域中得到确立。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法被认为是“不平等的法”,理论上对该原则一直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足够的认识,从而制约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基本要求、审查标准及其司法适用状况等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借以引起人们对该项原则的关注。
一、平等原则的理论渊源及其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所宣示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拘束行政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即“平等对待原则”,主要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具体包括三种情况,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类似情况比例对待。其中同等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先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比例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实中,这种比例往往与各相对人所起作用的大小、情节轻重相一致。概括这三种情况·可以从中具体导出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或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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