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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征收(3)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税的征收主体。

  国家交通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某种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2)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也是法定的。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主体即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一项具体征收的税和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必须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第一,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第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第三,费用抵偿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做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第四,对等给付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不能衡量或不适宜衡量某一真正给付价值时,如排污费,则必须采取与真实性最为接近的估计准则(可能性原则),受领人的给付能力和社会因素以及给付对受领人的价值皆不在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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