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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义务教育机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这当然是首先应该做出回答的问题,这也是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一九九六年秋天审理的,四名未成年学生不服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开除学籍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中的被告首先提出的问题。为了正确回答这个问题,这里需要谈谈这个案例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不同论点。

  四、审判实践中解决了学校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

  这个案例经过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审理查明的该案例的案情事实是:原告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经过考试于1995年9月4日,由被告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招收为定向培养学历生。199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王云、张芳在数学科目期中考试时抄纸条作弊,被老师发现后,两人及时向学校写出了检查,承认了错误,但被告仍按照本校制定的考场纪律的规定,当即公告开除了两原告的学籍。原告刘国聚、马超1996年5月2日上午,在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期中考试时同样抄纸条作弊,被老师发现后,两人同样写了检查,认识了错误,但被告仍以违反考场纪律为由,当即公告开除了两原告的学籍。

  被告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在公告开除4名原告学籍后,于1996年5月2日下午召开校务会议,经讨论决定,对4名原告责令退学、注销学籍。并于1996年5月7日以后又下发了落款时间为1996年5月3日的平煤技校(1996)第18号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既未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又未向原告送达。被告责令四名原告退学、注销学籍后没有解除与原告家长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合同书,也未将收取的学杂费退回原告。原告及原告家长对被告处分原告的行为不服,曾先后多次向市人大、市政府及平顶山煤业(集团)以及国家煤炭部、劳动部等有关单位申诉,要求恢复原告学籍,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均未结果,原告无奈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的论点是:学校注销原告学籍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学校是合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未按劳动部对技工学校的管理规章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属程序违法和超越职权;原告错误并非严重和屡教不改,被告给予注销学籍处分不符合上述劳动部规章规定,实属不当并且违法。

  被告的论点是: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而学校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注销四原告学籍的行为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双方争议的根本焦点是:学校能否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论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开创了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的全国首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及省级市部级等43家新闻单位予以报道,该案例还刊登在最高法院主办的《行政审判》刊物。

  五、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在理论上完全成立

  虽然,以上案例在审判实践中解决了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但在理论上仍然需要对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加以论证。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据此,结合此种诉讼的实际,需要论证的就是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或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决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论证的结果,回答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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