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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3)
www.110.com 2010-07-19 17:53

    [审判]: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2004000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对原告许某的实际权利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原告的实际权利不产生影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不服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许某、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交 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判断的职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 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 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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