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4)
www.110.com 2010-07-19 17:53
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依据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2),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认为其不妥,可以将其推翻并重新进行认定。对法院而言,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并不必然的具有证据效力,并非必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刑事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许某、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 后,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手段解决。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许某、徐某都没有必然的约束力, 也不对许某、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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