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遏制“行政不作为”(3)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二、纠正行政不作为的事后制度
事后的救济实际上是先于事先程序而法制化的。从允许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出异议,要求审查并纠正,到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程序,以正确作出行为,这是人类法治发展文明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和制度实现的。我国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申诉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 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这使得在我国受到救济的行政不作为的范围十分狭窄。这里仅介绍国外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和侵害 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1.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西方国家建立有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 审查制度。抽象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不作为而言的,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是指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而没有或者没有适时 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不作为状态。一般说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属于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职权,很少有相对人参与,这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 行使更具有隐蔽性。然而,有权力必有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责,就会对相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应当 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
例如,在法国,一般认为,行政立法权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具有权力的机关对于是否行使这种权力,具有决定权。法国的行政机关对于制定条例具有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在三种条件下是不复存在的(具体参见本期傅思明文最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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