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行政行为 不作为 强制执行
“责 令”是行政法律规范中常见的法律术语,如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返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其性质则有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行 政命令等,有的具有执行力,有的不具执行力。对于具有执行力的责令类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等,虽然性质不同,却均属具体 行政行为,也均以要求相对人不作为为主要内容,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中引出的问题也是共同的,与占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大部分的一般行政处罚特别 是罚款类处罚较为不同。为便于论述,本文以“责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概括此类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管理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实务中存在诸如应否受理、如何执行、结案标准、后执行 效力、以及处罚效力能否延伸等诸多争议。笔者试以行政法相关理论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对各问题予以阐述,努力为规范以责令不作为为主要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强制执行实务,作出一定程度的厘清。
一、责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行政相对 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般情形颇为不同。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诸如责令停业、停止办学等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可执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给付内容。“给付”具有主动性、积极 性,责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标的是为一定行为,且显然是一种消极不作为,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给付内容,因此责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执行,不符合 法院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此种观点具有一定市场,形成实务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此类案件不受理,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因而受到影响。某些消防行政管 理机关甚至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先进经验、先进做法予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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