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地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
颁称号属间接引导?
2003年1月21日,收到郑州市质监局的书面答复后,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监局送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葛锐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也没有作出责令金博大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被告辩称,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评比活动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被告还辩称,其当初向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的行为完全符合程序,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购物放心商场”的评选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曾及时向金博大商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没有作任何处理”。
原告称,被告在其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目前的客观事实是作为“放心店”的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此种行为,被告理应履行其在《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放心店称号”职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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