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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丢失未核实即向媒体披露 美容院状告消费者侵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消费者在美容院接受服务后,发现钱款丢失,未加核实即愤然找来媒体披露信息,被美容院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消费者除须向美容院书面致歉外,还要赔偿后者经济损失2000元。

    今年4月3日,闵女士到梦工苑美容美发中心做美容。当晚7时许,闵女士在结帐时发现包内6000元现金丢失,随即报警,并叫来某报社的记者就此事件继续报道。

    次日,某报社刊登了记者张某撰写的“女子称美容后包内6000元丢失”一文。文中写道:市民闵女士称,昨晚7时许,其在宣武区南菜园附近一家美容店做完美容后发现放在自己包内的现金丢失。对此,美容店负责人表示,闵女士的包是放在店内柜子里保管的,店内人员并无柜子钥匙。宣武警方正在对案件进行侦查。

    当日,闵女士又向警方报警,称其家中被盗,上述提到的6000元钱款系在家中丢失。

    5月9日,某报社在得知此事真相后,就此事进行了后续报道,题目为“女子丢钱,美容院排除嫌疑”。

    后美容院将闵女士和某报社一并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闵女士在某报社同等位置刊登书面道歉文章,要求报社用同等篇幅对“闵女士被盗”案作出公正的后续报道,同时与闵女士连带赔偿美容院经济损失6万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不真实的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当日,闵女士在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后,在未查明钱款是否在此处丢失的情况下,即以确定的口气向记者提供信息,并向警方报案,致使文章在未加核实的情况下刊登发表。对美容院的声誉确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报社作为此事件的报道,只是如实就闵女士提供的情况进行报道,并未捏造事实。且在事件结果明确后,又主动刊登了后续文章,为美容院澄清了不良嫌疑,故美容院要求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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