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的保护问题。
我们知道,在规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行为方面,《物权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人民法院针对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必须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要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在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这也是可能出现的新类型行政案件以及新问题。比如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行政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可能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又如警察在没有搜查证就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搜查,这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再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就会导致侵犯相邻权等等。针对以上的新类型行政案件以及新问题,我们必须学习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3、关于法律和行政法律以及规范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后的补救问题。
物权法正式施行后,除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外,还将出现《物权法》和行政法律以及规范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后的补救问题。《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2]如某私营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到某开发区公路边一块地的使用权,本来是容许开发房地产,其各项手续也是齐备的,但政府后来出台一个文件,为保护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和环境,禁止在开发区的公路边开发房地产,使得该块土地没用了,或者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该私营企业合理的投资期待落空。再如,一个商业超市本来生意红火,但它门前的道路突然被改为单行线,严重影响了生意。对于该类行政争议和诉讼,人民法院就要审查和考虑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这就涉及到《物权法》和行政法律以及规范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后的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补救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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