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论文正文]: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
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 ”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英、德、法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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