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证据质证 >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13)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一)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认证
    认证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可采性,也即需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同,它其实是一种证明或认识活动的结果,得出鉴定结论的全过程就是证明案件中
的物质材料与案件的人、事、物、时、空之间关系的过程。只要鉴定材料是在案件中提取的,据此得出的鉴定
结论不管结果如何,都会实质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因此,鉴定结论也就具有关联性。
    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和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的审查。其中对鉴定程序的
审查尤为重要。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应该看鉴定人是否取得了鉴定人的合法的形式资格、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
上规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等内容。对于鉴定程序的审查,则应看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范,包括鉴定活动自
身的一般程序规范和鉴定活动在整个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如是否符合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实施以及对鉴
定结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程序规定,是否符合鉴定材料的提取、包装、保管、送检、检验等规范。鉴定在
诉讼中的程序不合法,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侵犯其实体权利;而鉴定活动自身程序的不合法则
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和法官的认证,直接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
    通过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凡是不具有鉴定人资格、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结论就不应被采纳。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证
    前面我们已经阐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门的知识、方法,并借助一定的仪器得出的,它要运用多学科的知
识和技术,如物理、化学、医学、机械等。因此,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证不同于对其它证据的认证,要
参照有关的技术标准。
    目前这类标准也有一些,如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人民检
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卫生部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精神疾病司法鉴
定暂行条例》、《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但这其中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且几乎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而现在的鉴定活动所依赖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飞速发展,因此这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