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可“私了”?
www.110.com 2010-09-06 10:48
以往,遭遇的一些患者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经济和责任追究,但走法律途径成本高、效果慢,导致之间矛盾加剧。为此,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索赔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第三方组织来解决。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组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工作。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调解达成一致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洛阳市法制局副局长侯运通表示,该规定的出台是洛阳市为缓解医患矛盾所做的一次有益尝试。出台《办法》的目的,一是避免公立医疗机构在协商、调解中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二是引导大纠纷、大索赔走司法途经解决问题,医院不应与“医闹“妥协。通过建立由医疗、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耐心疏导达到消除医患隔阂。
侯运通同时强调,“私了“并不意味着“捂“着不报。《办法》规定,处置完毕后,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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