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2)
www.110.com 2010-07-28 11:03

  ②建立完备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机制,做好流转方式、移转程序及备案登记、管理监督等措施。流转方式有多种,我认为可以引入转让、租赁和抵押三种,而对入股、联营等形式则不宜引入因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落后,彭也依然是农民的最后保障,不宜采用使农村地产完全市场化的流转形式。此外,鉴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物权的变更以公示为准,因此其流转必须登记造册;再则,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私权利,其行使不应受到公权力过度干预,因此采取备案登记制较好,而非申请审批制。国家在对其管理方面,可以通过征税对农民相应的收益(比如因土地增值而获利)予以调整,就像现行法明确规定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允许收取转包费一样。

  ③做好其他配套衔接工作。一是对有矛盾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比如现行《担保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就应当予以修改。二是政府必须作好各方面的应对措施,因为在当今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尤其是城镇边缘的宅基地,将对房地产市场带来极大冲击,亦是对政府的极大考验,行政权力必须把握好这个度。前文提到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着手此事,省政府也在着手研究改革后的应对措施,否则,“如果给了市场化出路却不堵住由行政权力把持的源头,这次改革就会成为一场权力的盛宴”。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