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丈夫因建房负债20余万元,结婚后夫妻俩共同归还了丈夫婚前家庭所负的14余万元,并约定若干年后还清债务,婚前房屋由夫妻共有。然债务未曾还清,丈夫提出离婚,那么妻子能要到婚后其所偿还的那部分建房债务款吗?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妻子的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000年金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从2001年1月到2004年12月期间,夫妻俩共同归还了徐某婚前家庭所负的债务14万余元。
2005年4月份,婚姻出现问题,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金某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
2007年12月,金某一纸诉状呈到法院,要求徐某及其他房屋共有人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建房债务款项的50%计7万余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金某提供了其与徐某在2002年7月签订的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婚前徐某家庭建有三间二楼楼房一幢,因房屋装修欠有债务236000元;2001年1月至2002年7月,夫妻已共同归还47500元;若干年后债务还清,婚前房屋由夫妻共有。金某还提供了徐某父亲在2005年11月出具的证明,证明载明,金某和徐某两夫妻在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已归还婚前造房债务98000元。庭审中,徐某辩称,金某所提供的协议是为了缓解夫妻矛盾而写,协议内容不真实;其父出具的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证明是无效的,但徐某没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金某与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被告徐某婚前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所负债务。现金某与徐某已离婚,因偿债导致了金某与徐某在离婚时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而金某与徐某在婚后偿还的建房债务,其受益人是房产的所有共有人,因此金某要求徐某和房产共有人连带偿付其与徐某在婚后偿还建房债务款的50%,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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