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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自行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项目金额指单件或批量金额;物资指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有形物品;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劳务、技术支持及其他无形产品等。若无特指,物资、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物资”。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规程暂行规定》。

  特大宗物资采购应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医院招标办负责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相关科室应尽可能地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医院工会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职能科审批、分管院长审批。物资招标实施审批由分管招标投标业务的副院长负责,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

  若属急需物资、审批人外出等情况,可先口头汇报,但须及时补充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条 职能科审批,是指使用科室提出物资需求,填写规定表格,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职能科考察提出需求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根据现有库存量决定是否外购,职能科长(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科室提出物资需求时,应尽可能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用途等信息。金额较大的项目,使用科室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 分管院长审批,是指职能科负责把审批意见反馈予分管院长,并作请示,由分管院长作出批示;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审批。

  第十二条 物资招标实施审批,是指招标办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招标文件等资料提交分管院长审阅,批示后方可进入招标实质阶段。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首选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人)不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请的投标人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院内土建、安装、装饰及其他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按金额大小分别考虑,项目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在院内发布公开;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大众媒介(如湄洲日报等)发布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应招标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须经院领导审签同意。特殊原因包括:

  (一)项目急需采购,办理时限少于项目招标的合理时间。

  (二)特殊用途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对于无法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办主持起草、编制,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技术层面数据和其他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可有偿发售,具体价格参考制作成本和招标项目规模,出售招标文件收入款项必须交医院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金额在50万以上的招标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外聘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报名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设有标底,参加标底设定的当事人必须保密。

  标底设定可采取招标项目实施前设定和开标前设定两种形式。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一般应控制在批准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应保证投标人报名与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可根据项目酌情而定。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至截标的合理时间应不少于20个日历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个人投标的,应提供政历清白证明。

  第二十八条 投标过程包括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编制、送交投标文件。

  投标报名应登记备案,报名人提供有关资料,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资格预审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就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资信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近两年内有参加过我院招标项目的,并有备案登记的投标人以同一主体资格再次参加投标的,可视情况不做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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