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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以下简称908专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根据《“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管理办法》和《“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908专项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908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代表国家海洋局履行招标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908专项招标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涉及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原始数据获取以及环境资源评价的任务,由专项办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专项办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 专项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专项办应同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支付中介代理费。

  第八条 专项办代表国家海洋局作为合同甲方与中标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九条 专项办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拟定908专项招标方案,并报请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条 专项办负责组织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方案,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任务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收到投标邀请书7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投标意向书。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意向书,通知投标人按要求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21日内送达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由工作人员公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投标人根据要求有义务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评标结果,由专项办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办根据批准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八条 专项办和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流标和废标情况,原则上由专项办提出招标方案,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专项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1、投标人不满3家;

  2、未依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4、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

  5、所有投标价格或评标价均明显高于标底。

  第二十条 如果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不满3家,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专家评审后择优以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

  第四章 招标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标准见第二十七条),确保3个以上(含3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对设置有标底的,标底要保密。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机构名称和地址;

  2. 招标项目的性质(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等);

  3. 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 投标意向书的格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

  2. 项目名称和代码;

  3. 项目预期目标;

  4. 项目主要内容;

  5. 项目的主要技术考核指标和要求;

  6. 成果名称、形式和数量;

  7. 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8. 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9. 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原则;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2.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五章 投标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保证专项工作顺利完成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能力;

  2.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财政实力;

  3. 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及其相应的技术性经验与业绩;

  4. 资信情况良好;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须按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人(包括合作方)概况:单位简介、通信地址;

  (3)投标人资格证明;

  (4)近两年与招标项目类同的工作业绩;

  (5)合作协议;

  (6)投标活动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 技术部分应包括:

  (1)海洋综合调查项目应包括:

  A. 项目名称和代码;

  B. 项目预期目标;

  C. 调查区域范围;

  D. 工作内容与工作量;

  E. 技术指标;

  F. 技术路线(包括站点和测线布设原则,调查、资料处理、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成果图件编绘和调查报告编写的方法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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