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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二)宣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三)由资质审验部门审核投标单位《资质证书》、工商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营业执照》;

  (四)由公证部门按投标书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检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并当众公布。

  (五)由招标办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对投标书是否确认;

  (七)由公证部门公证标底并进行公布;

  (八)按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各项投标指标进行定量评分;

  (九)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十)招标单位主持人宣布中标单位;

  (十一)由公证部门发表公证意见;

  (十二)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及有关领导讲话。

  第三十四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上下百分之五以内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市招标办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交纳招标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手续费的交纳按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物价局云价房发( 1997 ) 126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是:

  (一)民用建筑:

  1 、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 2.2 ‰收取;

  2 、中标价在 1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 1.8 ‰收取;

  3 、中标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 0.8 ‰收取。

  (二)工业建筑:

  1 、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按中标价的 3 ‰收取;

  2 、中标价在 1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工程,按中标价的 2.5 ‰收取;

  3 、中标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按中标价的 1.8 ‰收取。招标投标手续费的交纳,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交纳 50% 。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 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报批准,自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串通投标单位投标,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

  (六)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

  (七)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投标单位中止半年时期的投标权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非法获取标底的;

  (四)伪造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泄露标底的,或同时为投标单位编制预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销其工程造价编制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员 1000 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标底审查人员,不准为投标单位编制预算或投标书。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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