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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的招标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工期要求,投标人需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报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会的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定标原则,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报价分析资料、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五)技术规范。指明本项目采用的监理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含线路平、纵断面图,主要工点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的格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召开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同时,招标人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及授权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三)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的资料。

  (四)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其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管直至开标时刻不得开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要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投标人及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四)当众启封公布标底(如果有) ;

  (五)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六)投标人宣读投标报价、投标承诺书或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文件: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规定方式密封的;

  (三)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含投标联合体各方印鉴和签字);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的报价的或自行投标又同时参加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对投标文件澄清的书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推荐的名额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经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和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其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商务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投标人的承诺进行审查。对于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实力、监理大纲、监理资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一)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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