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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3:31

  孝感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作,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 ...

  孝感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作,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

  权益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本市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农业用途,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收,是指经依法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外来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行为土地征用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条建设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经批准在城镇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农

  用地转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乡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征地手续报国务院审批。征收上述范围外土地的,征地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同属一级人民政府的,由该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下级政府而征地审批权在上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先在下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按征地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土地征收手续。

  (三)项目建设用地确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其规划修改方案可以与土地征收手续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城市分批次项目,必须先向省政府报批规划修改方案,后报批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条申请用地报批程序:

  (一)用地预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用地预审要求,并报预审批准机关预审(具体办法详见《孝感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项目批文。

  (三)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立项批文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对其用地条件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地申请,3个工作日内未退还的视为受理。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时,应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分批次使用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用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的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拟用地建设规划图;

  (4)补充耕地方案;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履重要矿产和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等。

  (四)征前告知。同意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前,要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五)征地确认。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实物清点和土地勘测定界后,要将拟征地的地类、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现状,及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委托统征。

  根据预审踏勘意见,确定统征牵头单位,下达统征包干任务。凡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工程和6.66公顷以上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征包干和勘测;1公顷以上6.66公顷以下用地的,由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统征包干和勘测;1公顷以下的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统征包干和勘测。

  (七)拟定方案。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占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只需拟订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八)征地听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前,应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

  (九)审查汇总。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股)对拟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按科(股)室职能认真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移送耕保科(股)汇总。耕保科(股)对各科(股)的审查意见汇总复核。对报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完善手续;对资料齐全的,拟定意见,提交会审。

  (十)组织会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对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手续组织会审。同意报批用地的,及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十一)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手续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逐级报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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