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5)
www.110.com 2010-07-15 16:10
(十二)解除委托契约的手续;
(十三)其他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必要记载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的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并当场签字;国债期货交易委托人是法人的,被授权开户者应当出具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以前,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十六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设帐户: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法人开户但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开户证明书的;
(三)期货监管人员和国债期货从业人员;
(四)违反有关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主管机构处罚未满3年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对于已经开户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当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但为清理原有持仓所下的指令除外。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在上述客户结清其债权债务后,应当立即撤销其国债期货交易帐户。
第三十七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客户委托:
(一)客户当面委托;
(二)书信方式委托;
(三)传真方式委托;
(四)电话方式委托。
以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接受委托,应当有客户签字;以前款(四)项规定的方式接受委托,应当予以录音,并事后补办书面委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投资经验等评估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如果判定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力不具有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有权拒绝其委托。
第三十九条 对于开户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客户,如欲继续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程序重新在风险说明书和交易委托书上签字。
第四十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从客户保证金帐户中提取款项:
(一)按照客户的指示交付结余保证金;
(二)客户应当支付的实际交易亏损;
(三)客户应当支付给期货经营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经与客户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可提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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