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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内幕交易?(2)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中国《证券法》中也用了重大一词,而且立法者不厌其烦地列举了重大内幕消息,其中包括:经营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股利和增资计划、股权机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重大变化、资产抵押、重大诉讼、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的决定、出售或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高管人员和董事有重大侵权责任、上市公司收购方案等。立法者还是不放心,又用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其他说法

    重大消息有时还有其他名称,如瑞士称保密消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卢森堡称特权消息(privileged information)。名称可以不同,但内容都大同小异。例如,特权消息指公司的信息,而这种信息是公众所不知道的。这类信息是比较确切的,一旦公布,很可能会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

    不过,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定义很窄。瑞士《刑法典》 例举的保密信息涉及公司并购以及证券发行。据此,瑞士法院又认定,公司有关盈利的变化并不是报保密信息 .

    (三)新生事物

    反对内幕交易是近期问世的新生事物,有的国家甚至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俄国没有,捷克也没有。捷克是前东欧国家中最接近西方的一个,第一批加入“北约,”而且还很可能是第一批加入欧盟,但这样一个国家居然也没有打击内幕交易的法律。可见,证券法问题是一个不断斗争的问题。

    1994年德国才通过法律取缔内幕交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人一直是纵容内幕交易。德国人比较遵纪守法,内幕交易相对较少,所以有关立法方面迟迟按兵不动。

    二、 窃取理论

    证券法中、美两国都有,但是我们的判例甚少。所以我们要分析有关法律,只能借鉴美国法院的判例。看一下判例,可以了解法规背后的目的、理由和成因——有时还有很好的故事。窃取规则便是一例。

    因工作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其他雇员或其他任何单位的雇员有可能接触兼并收购的消息(内幕交易通常涉及兼并收购),抢在信息公开之前建仓,买进目标公司的股票。兼并收购消息公布后,他立即抛出其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利润。这是19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诉奥海根一案的概况,构成美国法律下的内幕交易,也是美国证券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坏人坏事。

    (一)定义

    奥海根案的规则是:窃取就是欺诈或欺骗,是被告欺骗信息所有者。被告向信息所有者隐瞒了其内幕交易的意图。既然是欺骗,反欺诈条款10b-5就适用。窃取理论(misappropriation)是对反欺诈条款10b-5的发扬广大。情理上也说得过去,因为违规者偷取了别人的信息。

    但是有人从法律上提出不同意见。不排除律师中有人兔死狐悲,为坏人鸣冤叫曲。但确实有些法律上的问题。法律上美国人比较认死理,现实主义多于浪漫主义,推理上精益求精。这样做也有它的好处,就是有助于法律的尊严,至少是法律的变化较慢。如果法律上朝令夕改,尊严也无从谈起。

    (二)不断修正,缩小范围

    德尔克斯诉证交会 是修正窃取理论的典型案例。故事发生在1974年,距今已有四十年多年,但反映出了内幕交易的复杂性,至今仍然是美国引以为坐标的重大判例。

    1、案情

    德尔克斯是设在纽约的一家经纪公司的分析师。塞克里斯特是公平基金的一位前雇员,他找到德尔克斯,揭发公平基金的内幕,指称公平基金有资产虚报等严重问题。塞克里斯特恳请德尔克斯尽快揭开盖子,以免广大投资者继续上当受骗。塞克里斯特还反应,有人曾向各监管部门举报,但各路监管机构就是按兵不动,死活不肯处罚公平基金公司。德尔克斯前往公平基金调查。公平基金高层管理人员矢口否认公司有任何重大问题,但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与塞克里斯特的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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