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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内幕交易?(3)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德尔克斯和其所在的经纪公司都没有买卖公平基金公司的股票,但德尔克斯在调查过程中向其客户谈及此事,而有些客户是公平基金的股东。结果,这些客户将其手中的公平基金股票出手,价值一千五百万美元。这在当时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证交会指称德尔克斯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加以处罚。德尔克斯不服,双方告上法院。

    2、判例规则

    诉讼结果是,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其理由如下:

    有人自内幕知情人处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明知故意地利用此信息进行交易。如果仅因此便对其强加披露或不交易的责任,则会使得市场分析师噤若寒蝉,无所适从。而证交会自己也承认,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分析师是不可缺少的。分析师挖掘信息是家常便饭,而且惯常做法是会见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向他们提出问题……鉴于这类信息的性质,也鉴于市场的性质,不能同时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或是广大公司同时披露这类信息。

    但判决还是有反对意见(美国法院如果是合议庭审案,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见其观点写入判决书中)。三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内幕交易人使用信息的动机并不重要。就责任而言,不问动机,只问行为和行为的后果,个人是否得利与是否违反责任无关。四十年后,在此反对意见理论基础之上,证交会推出了“公平披露”(fair disclosure)规则,即,如果公司蓄意向某些人透露消息,则必须同时向公众披露;如果并非寓蓄意透露,则24小时内必须透露相关内容。

    德尔克斯案的反对意见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有人会曲解和利用该案规则,做有选择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所谓有选择披露,就是公司将公司信息知心地告诉某些人———通常是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管理人员。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重大问题五十年不变,一百年不变。

    3、事实问题

    德尔克斯案与大多数诉讼一样,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决定性的事实问题。首先,德尔克斯本人去公平基金上门调查,有关公司的信息也应该是德尔克斯调查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也是劳动成果),并不是唾手得来的内幕信息。但法官不愿开这个闸门,否则内幕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稍稍加工,就可以蒙混过关。

    塞克里斯和德尔克斯是此案的关键人物,但他们两人并没有利用该信息为自己牟利,至少是没有直接牟利,他们是揭发坏人坏事——本案似乎是只有好人而没有坏人。塞克里斯也是值得同情和爱护的好人,他是检举揭发前雇主的违规行为。而此案中政府各部门又按兵不动,最后是因为内幕交易公平基金的问题才公布于众。不能不说是坏事变成了好事;毕竟,加强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或许,举报信息是内幕信息的一个例外。

    以上事实都是律师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事实,诉讼中永远是事实起着主导作用。法官表面上是在谈法律(从理论上说,上诉案中美国法官只能谈法律),实际上他们是在小心翼翼地把各种不同的事实区分开来,恰当地适用法律——或量体裁衣,或削足适履。

    4、是内幕交易,还是相互照应?

    利用内幕信息的财务顾问和德尔克斯都是圈子里的人,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利益。德尔克斯知道一些内情,自然是要关照自己的客户,不会见死不救。证券业的这种“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例子应该不少。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考费教授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他提出了一个口号(还不成为理论),将内幕交易区别于相互照应(favoritism)。按他的说法,对分析师相互照应理应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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