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确认与赔偿决定结果大体一致,尽量减少确认申请人的诉累,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部分款项作出了“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形成确认违法的条件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相似的情形,但是仍然不等于依照司法解释作出确认违法的裁定,赔偿请求人都可以得到赔偿。
五、审理确认案件是“一确终局”还是“二确终局”
对确认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予以确认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二是不予确认。对已经确认违法的,确认申请人可以据此申请赔偿。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申诉权,因此,司法解释对确认违法的裁定实行“一确终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该申诉权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普通意义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权。这是赔偿法对确认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因此,赔偿请求人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权必须在司法解释中予以保护。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30天的申诉期间,其性质类似于上诉。也就是说,确认申请人不服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可以在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书送达后30天内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种申诉上诉化的结果,形成了“二确终局”。另外,有的案件可能出现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的情况,只要确认申请人对不予确认部分提出申诉,都实行“二确终局”,其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人权、保护诉权,贯彻司法为民的思想。
六、将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提到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因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自己作出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很难操作的。为此,国家赔偿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受理程序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该条规定,为尽量避免本院审理确认本院违法的案件,司法解释在审级上作出了适当调整,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说于法有据。第二,司法解释规定,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一部分基层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还有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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