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社会对策必须做到使公民不愿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也不能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在现阶段
我们所能采取的社会对策就是网络用户实名登录网络制度、举办入网前培训制度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过滤、
隔离和删除制度。
(一)建立网络用户实名登录网络制度
我们设想能否象银行存款制度一样,对登录网络的用户采用实名登录制度。所谓实名登录是指每一个网络
用户在登录Internet时必须使用一个相当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样独特的用户帐号和相应的Password。这个用户
帐号和Password并没有特别的意义,只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作为电子证据使用。这样可以使网络用户增强责任
感,而不敢在Internet上胡作非为,同时也使得网络犯罪有据可查。当然,为了保障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应允
许网络用户在登录Internet后匿名使用网络。例如匿名在聊天室或者BBS上自由发表言论等。
(二)确立入网前培训制度
据报载,国际互联网的发明人之一罗伯特·卡约曾提出了对所有因特网用户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言,
主张对所有获得上网帐号者,均需先进行一定阶段的入网行为规范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令网络用户象公路上的司机一样承担起责任来。(注:转引自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
《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97页。屈教授对这种设想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象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者领取
结婚证之前进行短暂的婚育教育一样,举办类似的网民入网前培训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入网行为规范教育制度。
使网民们了解Internet使用规则,以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网络犯罪的滋生。
(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过滤、隔离和删除制度
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应该在发现或者接到网民的举报后,对淫秽网站或者网页进行过滤、隔离或者删除,
以使淫秽物品不能继续在线传播。仅有社会对策不能彻底解决网络犯罪问题。对犯罪者必须采取司法对策来矫
治和处罚。网络犯罪之所以滋生蔓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尚不能采取有效的司法手段来侦破犯罪实事、指控
犯罪嫌疑人以及惩治罪犯。我们认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应当包括健全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采用电
子证据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和短期剥夺网络犯罪者网络使用权。
第一,健全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未来得及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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