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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可以包含了大量的超链接。第二,超链接仅仅是标识并(或)指向目标的字符说明,而不是目标本身。在纯文
本中包含一个超链接,并不等于把链接目标直接复制于纯文本中。第三,纯文本中的超链接标志是由用户的浏
览器解释的。当浏览器碰到超链接标志时,它命令用户终端(电脑)与目标所在电脑的网络连接,并将一份目
标拷贝传送到用户的终端,以使用户看到或者听到目标信息。建立超链接本身并非就一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
为。但是,建立直接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却使他人能够轻易的打开淫秽网页,观看到淫秽物品。因此,明知
是淫秽网站(网页),而建立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应认定为使淫秽物品得以传播的行为,即传播淫秽物品的
行为。(注:杨迅、李风华:“超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2000年第9期,第55页。)
    在网络上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并存。所谓以牟利为目的
的传播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为了收取信息费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另外,国外有一些淫秽网站,在主页上
声称自己提供免费的淫秽图片或者淫秽电影(或录像),但当用户点击进入网页后,该网页通过运行一个特定
程序,收集用户计算机上的密码,并通过Modem指令挂断用户所设定的拨号连接,改拨国际长途电话到国外某个
号码,由国外的Modem应答并建立连接。这种表面上提供的免费浏览实际上是用户付出了信息费和高额的国际长
途电话费,而网主收取电话信息费。因此,应对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所谓非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
物品的行为是指传播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只是为了增加自己网站或者个人主页的知名度和点击率,使自己的
网页成为点击率高的“酷站”。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身不以牟利为目的。
    二
    网络被认为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网络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一个
难题——如何界定网络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具体到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就是其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
的行为地如何界定?
    网络虽然是没有国界的,但是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我们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
络用户所在地、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终端所在地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所在地来界定犯罪行为地。
    (一)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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