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3〕15号《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现将《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湖州实际,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个体经营的饮食业中的中式餐、西式餐、中西式快餐、风味小吃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对个体经营的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厢、音乐茶座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对集贸市场中的工业品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农贸市场减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对出租汽车及其它客运营运车辆免收计价器检测费(减免一次)。
二、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二)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对饮食业减征30%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其中对出租汽 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六)对从事公路客运并由于资金紧张如期缴纳税款有困难,可向税务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本通知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上述项目中按次缴纳的,实施时间按半年给予折算。上述项目已预收半年或全年税费的,按半年折算给予返还或顺延收取,但须在2003年内结清。
可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仍按程序办理相关的减免审批手续,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减免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办理。各级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尽快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并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附件:《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农村宅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
- ·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春节期间市区临时销售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湖州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鼓励专利申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
-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到期客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